华夏国际商务 2026年09月22日
重要控制人登记制度(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,简称 SCR)自 2018 年起实施,是香港为落实反洗钱与国际透明度要求而设的制度。很多中小公司至今没有认真处理,实际上风险不小。
所有在香港注册成立的私人公司都需要备存 SCR,除非属于豁免类别(如上市公司或在香港以外上市并受相当程度规管的公司)。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客户的公司都在适用范围内。
通常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或实体:
1.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25% 以上已发行股份;
2. 直接或间接持有 25% 以上表决权;
3. 直接或间接有权委任或罢免过半数董事;
4. 有权对公司行使或实际上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。
这里的关键是「间接」——通过多层架构持股的,需要穿透到最终自然人。
自然人控制人须登记姓名、身份证件种类与号码、通讯地址、成为控制人的日期、控制性质;若为法人控制人,须登记名称、注册地、法律形式、注册地址与控制性质。此外还须登记一名「指定代表」,负责与执法部门联络。
SCR 须保存在公司注册地址或香港境内的指定地点,并在执法人员(公司注册处、海关、警方、税务局等)要求查阅时提供。公司还须在收到控制人信息后一定期限内完成登记,并主动向疑似控制人发出查询通知。
未备存 SCR、登记资料不实、或拒绝执法人员查阅,均属刑事罪行,公司及其负责人可被处以罚款,情况严重的还会有监禁风险。罚款按违规持续期间计算,拖得越久越贵。
实际执法中,注册处会对公司进行抽查,未备存 SCR 的公司会被要求限期整改并可能同时处罚。
一是明确股权架构,尤其是有多层公司持股的,应画出架构图并穿透到自然人;二是指定专人(通常由秘书公司担任)作为指定代表;三是股权或董事变更后及时更新 SCR,不要只在 NAR1 上申报;四是把 SCR 与其它法定记录册放在一起保管,年审时同步核对。
SCR 不是一次性的工作,只要公司存续,它就持续存在且必须保持准确。